签个协议第三方平台都要我认证,能不能不认证呢

可以这么说,有不做认证的平台,但是不建议你这么做我搜集了一些资料,供你参考!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及《合同法》规定,有效的电子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:(一)数据电文原件,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、防篡改,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;(二)电子签名,能够标...

可以这么说,有不做认证的平台,但是不建议你这么做

我搜集了一些资料,供你参考!

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及《合同法》规定,有效的电子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数据电文原件,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、防篡改,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;

(二)电子签名,能够标识签署人、签署时间,防篡改,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;

(三)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,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。

因此,签署合同前,第三方签署平台必须经过严格实名认证技术,来确认签署双方的***。才能为使用者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签名,保证签署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但是,在实际操作中,仍然存在第三方签署平台上“未实名认证就为用户提供签署”,一旦出现***,用户实名认证与实际身份不符,签署的电子合同就无法作为有效司法证据出证。

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多起因为签署电子合同不认证而不被***采信的案例,希望大家网上签署电子合同时一定实名认证,避免以下情况,防止踩坑。

案例一

案号(2019)京0105民初17263号

原因:验证码作为认证方式,可信度低。如果是作为签署电子合同的认证,法律效力完全达不到要求,***也不会认可。

案件中黄某委托周某理财,周某没有向黄某退还合作交易保证金,故双方在法大大APP上签署了《还款协议》,规定周某在一定时间内支付保证金,协议签署后周某只支付了黄某一部分保证金,于是黄某将周某告上法庭。

黄某提交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《说明》一份,2017年10月14日,定位器号码为***XXXXXXXX的持有人黄某与***号码为186XXXXXXXX的持有人周某,双方均未做实名认证,但双方通过向定位器号***XXXXXXXX下发验证码691605,向定位器号186XXXXXXXX下发验证码793734完成签署。

黄某与周某二人由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了***。虽然合同内容未被篡改,但是***根据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《说明》,《还款协议》签署过程中未经实名认证,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

未经实名认证的合同在***面前是无效的,再次说明实名认证的重要性。

案例二

案号(2020)皖16民终32***号

原因:按照常理,实名认证的身份,肯定要与真实的身份相符。然而签署时的公司名称是签署之后才注册的,却通过了平台上的认证?

【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】于2018年8月10日与【昆山市玉山镇某商务服务工作室】在“e签宝”电子平台签订了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,从该协议可以看出,郭某系昆山市玉山镇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经营者,郭某也在乙方签章处签名。

经调查发现昆山市玉山镇贰某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,其于2018年8月10日与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“e签宝”电子平台签订的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,属无效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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