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三板公司挂牌条件是什么(新三板新四板挂牌条件)

2017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指引,对新三板公司的挂牌条件进行修订,并于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。新指引主要从企业的设立时间、业务能力、治理机制、股权结构和转让以及券商督导等几个方面进行细化要求,设定基本标准,使得挂牌条件更加规范明确,更具可操作性。...

2017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指引,对新三板公司的挂牌条件进行修订,并于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。新指引主要从企业的设立时间、业务能力、治理机制、股权结构和转让以及券商督导等几个方面进行细化要求,设定基本标准,使得挂牌条件更加规范明确,更具可操作性。

(1) 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。从主体看,国有股权设置、外商投资、股份公司等需提供相关批复或替代性文件;从出资看,要合法合规评估非货币财产和国有资产出资,缴足注册资本;存续时间应包含两个完整会计年度;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。

(2) 要求企业业务明确,具有持续经营能力。满足两年累计营收不低于1000万或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,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,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/股,且可预见企业有能力持续经营。

(3) 要求企业治理机制健全,合法规范经营。建立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(三会一层),制定相应制度,规范运作,董监高和关联交易应符合规定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。公司及子公司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,非失信对象。业务取得相应资质、许可,符合政策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要求。财务独立,会计核算规范。

(4) 要求企业股权明晰,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。股东的股份权属不存在争议,股票发行和转让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和外部审批(如有)程序,限售安排符合规定,并于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。

(5) 要求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。双方应签署《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》,主办券商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,对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发表意见,出具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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